【招标公告】齐齐哈尔客运段餐桌用钢化玻璃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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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黑龙江 齐齐哈尔市 | 采购单位 | 齐齐哈尔客运段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齐齐哈尔客运段餐桌用钢化玻璃采购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齐齐哈尔客运段餐桌用钢化玻璃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QQHRKYDGYK2024004)
1. 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齐齐哈尔客运段餐桌用钢化玻璃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采购人为齐齐哈尔客运段,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对餐桌用钢化玻璃采购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1.项目名称:齐齐哈尔客运段餐桌用钢化玻璃采购。
2.项目内容:餐桌用钢化玻璃216平方米,预算金额***元(含税)(包括交货、搬运、装卸等费用)。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供应商须具备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并符合招标项目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生产企业,此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报价);代理商需提供生产厂家(制造商)针对此项目唯一授权证明,且生产厂家(制造商)须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做出承诺。生产厂家(制造商)和其代理商不允许同时参与投标(报价)。
2.具备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投标产品的企业,投标人提供的资质证照须在有效期内(以开标日期为准)。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提供纳税人资信证明,能开具税率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提供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6.未处于国铁集团暂停合作关系处罚期内,提供“国铁采购平台”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截图。网址:https://cg.95306.cn/baseinfor/public/supplierList?identification=05
7.没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ain.gov.cn或“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的查询截图。
8.国家质检认证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9.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线上获取:
4.1 报价人须为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注册供应商。新用户请先登录国铁采购平台完成企业用户注册并通过初审。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4年5月25日 00:00至2024年5月31日 00:00(北京时间)登录国铁采购平台(电子采购报价交易平台)下载电子采购文件。
线下获取:
4.2 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4年5月25日至2024年5月31日,每日上午08:17至12:17(上午),下午03:18至17:18(下午)(北京时间,下同),在齐齐哈尔客运段(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沙路583号)购买采购文件。邮购采购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0元。采购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0日内寄送。
4.3 采购文件每套售价餐桌用钢化玻璃:0元,售后不退。缴费时应注明项目名称、编号、包件号,在下载截止时间前未提供有效缴费凭证的,视为未购买采购文件。
5. 报价文件的递交
线上递交:
5.1 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日 23:00,报价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国铁采购平台 (电子采购报价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报价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报价文件,电子采购报价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线下递交:
5.3 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日 23:00,地点为齐齐哈尔客运段(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沙路583号)。
5.4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同时在国铁采购平台 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齐齐哈尔客运段
地 址: 齐齐哈尔客运段(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沙路583号)
邮 编: /
联 系 人:供应科采购人
电 话: ***
传 真: /
电子邮件:/
网 址: /
开户银行:/
账 号: /
8.其他
1、投标文件需在平台上传电子版营业执照、国家质检认证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商品需配送到采购方指定库房。商品在配送过程中,因货物丢失、破损、逾期等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如有质量问题,则无条件退换货;供货时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检测报告;入库物资有效保质期限的,不得低于标注保质期限的三分之二。
3、验收入库时发生不合格产品,可当场拒收并要求供应商退换;发生一般质量问题,影响生产由供应商负全责,并积极协调,并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消除影响。并在十日内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款项。
4、供应商指定的单位在提供商品的交货、搬运、装卸等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业标准、铁路行业相关规定、甲方现场管理制度及相关的约定,造成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司法机关等裁决应由甲方赔偿的费用等。
202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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