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顺德(龙江)三联家具产业升级示范园区—五福路周边道路整治提升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所属地区:广东佛山市
发布日期:2024-11-30
【招标结果】顺德(龙江)三联家具产业升级示范园区—五福路周边道路整治提升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黑龙江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东 佛山市 |
采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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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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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顺德(龙江)三联家具产业升级示范园区—五福路周边道路整治提升工程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广东旺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皓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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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投资项目代码 | 2408-440606-04-01-363321 |
| 投资项目名称 | 顺德(龙江)三联家具产业升级示范园区—五福路周边道路整治提升工程 |
| 招标项目名称 | 顺德(龙江)三联家具产业升级示范园区—五福路周边道路整治提升工程施工 |
| 标段(包)名称 | 顺德(龙江)三联家具产业升级示范园区—五福路周边道路整治提升工程施工 |
| 公示名称 | 顺德(龙江)三联家具产业升级示范园区—五福路周边道路整治提升工程施工中 标候选人公示 |
| 开标日期 | 2024 年 11 月 28 日 |
| 评标情况 |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 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广东旺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皓宏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其经济标评审得分 78.60 分,技术标评审得分 5.00 分,资信标打分得分 20.00 分,总分 103.60 分。 推荐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广东承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其经济标评审得分 76.48 分,技术标评审得分 5.00 分,资信标打分得分 20.00 分,总分 101.48 分。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广东旺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皓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投标报价(根据需要可 以填写总价、单价、下 浮率、费率等) | ***.54 元 |
| 质量承诺 | 按招标文件执行 |
| 工期(交货期) | 120 日历天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谢淑颖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资质资 格 |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粤 2442021202218504;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粤建安 B(2023)0007217 |
| 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 | 本项目资格条件中对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业绩要求 |
| 企业资格能力条件资格 情况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 |
| 企业资格能力条件业绩 情况 | 本项目对投标人没有业绩要求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广东承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投标报价(根据需要可 以填写总价、单价、下 | 5438721.17 元 |
| 浮率、费率等) | |
| 质量承诺 | 按招标文件执行 |
| 工期(交货期) | 120 日历天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肖勉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资质资 格 |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粤 2442021202303095;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粤建安 B(2023)0012485 |
| 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 | 本项目资格条件中对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业绩要求 |
| 企业资格能力条件资格 情况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 |
| 企业资格能力条件业绩 情况 | 本项目对投标人没有业绩要求 |
| 异议受理部门 |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 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佛山市顺德区龙江 镇教育办公室) | 联系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龙 江镇人民政府大楼六楼教育办公 室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孔先生 | 联系电话 | 0757-23363406/23888721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佛山市顺德区政务服 务和数据管理局 | 联系电话 | 0757-22832272,22835600 |
| 联系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 3 楼交易执法科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4 年 11 月 29 日 | 公示结束日期 | 2024 年 12 月 02 日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 件规定公示的 其他内容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间提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法律法 规规定和招标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可以自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 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工程编号:A02-440606-2024-002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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