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关于2024年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转让项目转让公告

所属地区:黑龙江双鸭山市 发布日期: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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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黑龙江 双鸭山市 采购单位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转让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关于2024年 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转让项目不 良贷款转让公告
本机构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本机构依据《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和《银行业信贷资 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的要求,拟通过银登中心开展不良贷款转 让业务,现予以公告。 一、不良贷款基本信息
交易基准日20241122未偿本金总额(元)42,400,000.00
资产笔数(笔)1未偿利息总额(元)122,758.38
借款人名称黑龙江省烨齐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未偿本息总额(元)42,522,758.38
加权平均逾期天数1其他费用(元)127,265.00
借款人所属行业建筑业借款人所在地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五级分类情况次级 1 笔
核销情况已核销 0 笔
担保情况概述保证+抵押 1 笔
诉讼情况概述诉讼中 1 笔
注1:若无特殊说明,本表格中“加权平均逾期天数”按拟转让贷款本息总额加权平均计算。 注2:逾期起始点确定标准:未偿还本金或利息即认定为开始逾期。 二、时间安排 竞价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1日 17:00 竞价日:2024年12月16日 三、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线上公开竞价
竞价方式:多轮竞价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2024-12-16 09:30
自由竞价结束时间2024-12-16 10:30
延时周期(分钟)5
起始价(元)15,225,000.00
加价幅度(元)100,000.00
四、交易对象要求 1.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1)需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 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 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文件及《银行业信贷资产 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银登字〔2023〕1号)文件要求的受让方范围;2)受让方必须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平台完成开户手续; 3)受让方同意出让方交易条件。 2.意向受让方申请渠道: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业务系统进行申请。 3.意向受让方申请材料: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提供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地方资产管 理公司注册地需在黑龙江省范围内,需提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核准设立 或授权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同意试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保密承诺书(加盖公章)。 五、交易条件 1.通过项目挂牌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时,接受协议转让。 2.是否使用标准协议文本 不使用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标准协议文本。 3.是否通过银登中心办理资金业务 不通过银登中心办理资金业务。 4.保证金要求: 本次竞价不收取保证金。 5.转让协议签署要求: 受让方应在竞价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最终以 出让方的审批为准。 6.资金支付要求: 竞价款项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缴入指定账户。账户以协议约定为 准。 7.档案移交要求: 标的资产竞买成交后,请最终受让方到出让方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双方需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移交手续。 六、其他要求 (一)违约责任: 1.意向受让方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项目资格。因意向受让方违反该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二)重要提示: 1. 意向受让方在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转让公告》、《债权转让协议》等有关文件。2.意向受让方确认,基于资产的特殊性,我行就转让的资产只进行现状出售,意向受让方 独立判断资产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且意向受让方在报价前,已经认真审阅了资产文 件和供投资者审阅文档,对资产的情况进行了审慎的调查,意向受让方知悉、预见、理解并 完全接受资产的所有风险、瑕疵(不论是否已经发生或已经在本公告及其附件、资产文件或 供投资者审阅文档中予以规定、提示或显示)。 3.意向受让方承诺在主张债权的过程中放弃对我行及我行分支机构可能存在的一切法律责任 的追究,这一承诺对意向受让方的后继受让方同样有效。 4. 转让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止期间,就该转让不良贷款处置和回收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发生的处置回收归受让方所 有。受让方与出让方对上述费用与回收,在交割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另行支付清算。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jiliulin.hl@ccb.com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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