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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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黑龙江 鹤岗市 | 采购单位 | 鹤岗市工农区财政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工农区亮化采购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鹤岗市工农区财政局文件
鹤工财采投处﹝2025﹞6号
鹤岗市工农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采购项目编号:[230403]ZHCG[CS]20250001 项目名称:工农区亮化采购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炯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是南岗区沈阳街5号6单元2层2号
被投诉人1:黑龙江众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佳木斯市郊区光复西路752号
被投诉人2: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
地址:工农区育才路171号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 工农区亮化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230403]ZHCG[CS]20250001)”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1、竞争性磋商文件-第3页采购需求---其他:供货要求:按时供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成质保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质保期内免费更换灯饰部件及所用耗材和维修,并提供相应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售后服务:每周(或随时)派专业技术人员例行检查灯饰运行状况,如灯饰断电及线路问题,将第一时间进行更新及维修处理对系统,线路存在故障隐患及时给予保养与检查。相应时间:接到报修通知后,做到2个小时内到现场进行维修与第19页表三详细评审表:供货服务方案(20.0分)、售后服务方案(10.0分)、质量保证措施(8.0分)上述三项的设置,不相匹配。
五、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已明确供货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灯相关需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此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设置评审因素完善,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内容。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据此,驳回投诉。
六、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驳回。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工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鹤岗市工农区财政局
2025年3月 12日详情请访问原网页!
鹤工财采投处﹝2025﹞6号
鹤岗市工农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采购项目编号:[230403]ZHCG[CS]20250001 项目名称:工农区亮化采购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炯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是南岗区沈阳街5号6单元2层2号
被投诉人1:黑龙江众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佳木斯市郊区光复西路752号
被投诉人2: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
地址:工农区育才路171号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 工农区亮化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230403]ZHCG[CS]20250001)”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1、竞争性磋商文件-第3页采购需求---其他:供货要求:按时供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成质保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质保期内免费更换灯饰部件及所用耗材和维修,并提供相应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售后服务:每周(或随时)派专业技术人员例行检查灯饰运行状况,如灯饰断电及线路问题,将第一时间进行更新及维修处理对系统,线路存在故障隐患及时给予保养与检查。相应时间:接到报修通知后,做到2个小时内到现场进行维修与第19页表三详细评审表:供货服务方案(20.0分)、售后服务方案(10.0分)、质量保证措施(8.0分)上述三项的设置,不相匹配。
五、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已明确供货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灯相关需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此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设置评审因素完善,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内容。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据此,驳回投诉。
六、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驳回。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工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鹤岗市工农区财政局
2025年3月 12日详情请访问原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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