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大财行罚〔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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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黑龙江 大兴安岭地区 | 采购单位 |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2526项目筹开物品采购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兴安岭奇铭科技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黑龙江宣齐服饰有限公司(投标公司)投诉,经本机关审理查明你公司在“22526项目筹开物品采购”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2799]DC[CS]20240001合同包:5)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你公司响应文件第六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第40小项“包五固定电话(标的名称)属于批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步步高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82人,营业收入为3000万元,资产总额为877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经查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能查询到“步步高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该制造商的企业名称。
上述事实,有你单位项目投标文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经研究,鉴于你单位存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2025〕4号)附件1《黑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第14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从轻处罚情形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5‰(人民币3567.8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以银行汇款方式缴入以下指定银行账户,并将银行缴费回单送交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
收款人账号:23001745351058123456;
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分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进行公示,你公司有权在公示之日起一年后,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进行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联系电话:***;
邮 箱:dxalzfcgb@163.com;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205号地区财政局219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
2025年4月10日
大兴安岭奇铭科技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黑龙江宣齐服饰有限公司(投标公司)投诉,经本机关审理查明你公司在“22526项目筹开物品采购”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2799]DC[CS]20240001合同包:5)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你公司响应文件第六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第40小项“包五固定电话(标的名称)属于批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步步高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82人,营业收入为3000万元,资产总额为877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经查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能查询到“步步高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该制造商的企业名称。
上述事实,有你单位项目投标文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经研究,鉴于你单位存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2025〕4号)附件1《黑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第14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从轻处罚情形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5‰(人民币3567.8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以银行汇款方式缴入以下指定银行账户,并将银行缴费回单送交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
收款人账号:23001745351058123456;
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分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进行公示,你公司有权在公示之日起一年后,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进行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联系电话:***;
邮 箱:dxalzfcgb@163.com;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205号地区财政局219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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