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密财采[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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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黑龙江 鸡西市 | 采购单位 | 密山市白鱼湾镇人民政府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密山市白鱼湾镇湖沿村高标准绿化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黑龙江省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30382]TZGL[CS]20250009
二、项目名称:密山市白鱼湾镇湖沿村高标准绿化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龙房小区3栋8单元3层1号(住宅)
被投诉人:哈尔滨天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密山市东安街惠民小区一期10栋1006室
被投诉人:密山市白鱼湾镇人民政府
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白鱼湾镇人民政府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省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同心路光复街客运小区一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密山市白鱼湾镇湖沿村高标准绿化,编号:[230382]TZGL[CS]20250009”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事项:(1)我公司认为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存在不公平、不公正、有倾向性的扣分现象。(2)本项目磋商小组对成交供应黑龙江省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主观倾向性,对技术评分过高。本项目磋商小组存在主观倾向性打分,排斥我公司。 (二)投诉事项:黑龙江省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与资格承诺函的五险的缴纳证明存在虚假材料。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核实,评审专家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评审。评审专家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待每一位投标人。评标专家依据磋商文件中的评审标准,对黑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评分公正、客观。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核实,黑龙江省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2024年度从业人员为9人,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度报告中从业人员的人数误填为10人,现已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度报告中的错误修正。黑龙江省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有效的五险的缴纳证明材料。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密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密山市财政局
2025 年 04 月 15 日
一、项目编号:[230382]TZGL[CS]20250009
二、项目名称:密山市白鱼湾镇湖沿村高标准绿化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龙房小区3栋8单元3层1号(住宅)
被投诉人:哈尔滨天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密山市东安街惠民小区一期10栋1006室
被投诉人:密山市白鱼湾镇人民政府
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白鱼湾镇人民政府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省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同心路光复街客运小区一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密山市白鱼湾镇湖沿村高标准绿化,编号:[230382]TZGL[CS]20250009”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事项:(1)我公司认为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存在不公平、不公正、有倾向性的扣分现象。(2)本项目磋商小组对成交供应黑龙江省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主观倾向性,对技术评分过高。本项目磋商小组存在主观倾向性打分,排斥我公司。 (二)投诉事项:黑龙江省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与资格承诺函的五险的缴纳证明存在虚假材料。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核实,评审专家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评审。评审专家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待每一位投标人。评标专家依据磋商文件中的评审标准,对黑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评分公正、客观。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核实,黑龙江省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2024年度从业人员为9人,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度报告中从业人员的人数误填为10人,现已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度报告中的错误修正。黑龙江省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有效的五险的缴纳证明材料。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密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密山市财政局
2025 年 0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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