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所属地区:黑龙江牡丹江市 发布日期: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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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黑龙江 牡丹江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绥阳镇柞木村蔬菜大棚及其配套附属设施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东财采投处〔2025〕4号 一、项目编号:[231086]TGXM[GK]20250001 二、项目名称:绥阳镇柞木村蔬菜大棚及其配套附属设施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寒阳之春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东村村委会东200米处    被投诉人:东宁市绥阳镇人民政府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绥阳镇北山    被投诉人:黑龙江拓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星河传说二期迪纳公寓B座4栋112门市    相关供应商:新疆恒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 99号新纪元广场(新疆财富中心)B座16层160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投诉事项2: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投诉事项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投诉事项4:中标供应商新疆恒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投诉事项5:中标供应商经营范围中没有“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制造”,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应开展此类经营活动。 投诉事项6:中标供应商签署本项目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合同。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 投诉事项1: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采购标的的所属行业为工业,该行业设置并不是对投标供应商自身所属行业的限制,中标供应商新疆恒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了采购标的的所属行业为工业,制造商为青州齐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招标文件相符。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核实,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依据是货物制造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对于投标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并不做限制。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新疆恒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该公司所提供的货物的制造商青州齐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微型企业,依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经核实,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新疆恒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该公司并不是所投标产品的制造商,其所提供货物的制造商为青州齐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恒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存在联合体投标的情形,也不存在将中标项目转包的情形,不属于通过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骗取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优惠的情形,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根据中标供应商新疆恒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人员工资明细、公司设备明细、销售合同、所投产品制造商青州齐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承诺函等证明材料,经核实,新疆恒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本项目采购标的绥阳镇柞木村蔬菜大棚及其配套附属设施采购项目属于一般登记事项,不用办理行政许可,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有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生产和经营,另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诉人提出的关于本项目的合同事项不在上述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事项之内,不属于投诉人可以质疑的事项,据此,该投诉事项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据此,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6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6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东宁市财政局 2025 年 0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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