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同财采投处【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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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黑龙江 大庆市 | 采购单位 |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大同区高中学校及幼儿园多媒体教室设备采购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30606]QC[GK]20250001
二、项目名称:大同区高中学校及幼儿园多媒体教室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九水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投诉人: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政西街3号
被投诉人:大庆市大同区教育局
地址:大同区同城路 9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我方认为本项目不适用最低评标价法,本次采购的货物不属于通用设备且市面产品技术规范不统一,各潜在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在技术功能层面差异较大,不易于比较和衡量,无法实现有力竞争,没有任何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依据,甚至参数本身就自相矛盾且反科学,反常理。 经核实,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本次所采购的智慧黑板、课堂智能反馈系统等产品参数均具有指向性,指向希沃品牌,采购人在以制造商检测报告作为政府采购技术要求,存在官商沟通,使用制造商非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内容招标,控制项目走向,指定品牌中标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本项目所采购产品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满足三个品牌,不具有指向性。投诉人投诉“采购人在以制造商检测报告作为政府采购技术要求,存在官商沟通,使用制造商非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内容招标,控制项目走向,指定品牌中标的违法行为”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大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大同区财政局
2025 年 0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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