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嘉财采投处【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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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黑龙江 伊春市 | 采购单位 | 嘉荫县财政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青山乡建业村食用菌生产基地设备更新升级项目(二次)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嘉财采投处〔2025〕4号
投诉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广茂商贸行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投诉人1:黑龙江建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人力资源市场二楼20
被投诉人2:嘉荫县青山乡人民政府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青山乡结烈河村嘉荫县青山乡人民政府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嘉荫县青山乡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青山乡建业村食用菌生产基地设备更新升级项目(二次)(项目编号:[230722]HLJJB[CS]20250003-1)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牡丹江市阳明区鑫飞达食用菌机械设备厂提供虚假材料及承诺,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向牡丹江市阳明区工业信息科技局调查核实,牡丹江市阳明区鑫飞达食用功机械设备厂属于微型企业,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的规定。经向牡丹江市阳明区鑫飞达食用功机械设备厂调查核实,该公司《中小声明函》中填写的“3人”为2025年新增人员后的从业人数。投诉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其从业人员为1人,而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为3人的情况,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规定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荫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荫县财政局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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