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202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报告

所属地区:黑龙江牡丹江市 发布日期: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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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黑龙江 牡丹江市 采购单位 宁安市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202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黑财监〔2025〕28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至9月10日对宁安市卫生健康局(本级)、宁安市人民医院、宁安市路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安市石岩镇中心卫生院、宁安市益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202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行政事业单位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情况。国有企业重点关注收入确认、资产减值、金融工具、商誉、会计估计等方面,以及申请或获得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小巨人”等资质企业:持续关注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严厉打击虚构经济业务、虚增利润粉饰报表、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关注国有企业负责人新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政策执行情况。
一、行政事业单位发现问题
(一)事业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2024年宁安市人民医院事业收入119504680.24元、宁安市石岩镇中心卫生院事业收入658712.99元、宁安市路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事业收入1323684.00元,共计121487077.23 元未纳入预算管理。
以上事项不符合《预算法》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和第三十六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的规定。
(二)账表不一致。
1.宁安市卫生健康局2024年度决算报表年末结转和结余与账列数不一致。其中决算报表中年末结转和结余3629407.68 元,账列数556259.14元,差异金额3073148.54元。
2.宁安市人民医院2024年事业收入119504680.24元未列入宁安市人民医院2024年决算报表。财务账套金额与决算报表差额为119504680.24元。
3.宁安市石岩镇中心卫生院2024年决算报表年初结转和结余与账列数不一致。经抽查决算报表年初结转和结余527980.79元,账列数20348.79元,差异金额507632.00元。
4.宁安市路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4年度决算报表年初结转和结余与账列数不一致。其中决算报表中年初结转和结余3385260.00 元,账列数10240500.50元,差异金额6855240.50元;年末结转和结余报表金额127765.98元,账套金额0元,差异金额127765.98元。
以上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六章“2、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做到:(1)各种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衔接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数字应相互衔接。”的规定。
(三)账务处理不规范。
1.宁安市卫生健康局(本级)2024年3月27#凭证,单位调减财政应返还额度时调整至累计盈余科目,金额5573148.54元;2024年6月8#凭证、2024年6月16#凭证、2024年11月32#凭证,在累计盈余科目合计支付抗疫国债设备款2500000.00元后,导致2024年12月58#凭证年末财政拨款结转时出现负数。
2.宁安市路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4年1月23#凭证,单位调减财政应返还额度时调整至累计盈余科目,金额10240500.20元;2024年2月8#凭证、2月9#凭证、2月10#凭证、5月14#凭证、8月21凭证、9月16凭证、9月27#凭证、9月28#凭证、9月29#凭证,在累计盈余科目付款合计3385260.00元,导致2024年12月67#凭证年末财政拨款结转时出现负数。
以上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四)发票信息与单位名称不符。
1.宁安市路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4年3月02#凭证1371.32元、2024年5月04#凭证1469.24元、2024年7月09#凭证1440.71元,电费发票单位名称(一层门市)与宁安市路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不符。共计4281.27元。
2.宁安市石岩镇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电费2129.77元,电费取得发票单位名称(医院锅炉)与实际宁安市石岩镇中心卫生院名称不符。
以上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108号“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的规定。
(五)记账凭证要素、档案盒上的内容填列不完整。
宁安市路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计凭证封面均未签字或盖章。会计凭证档案盒上的内容填列不完整,如:账务主管、会计、装订人等均未填列。
以上事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六)记账凭证附件不完整。
1.宁安市卫生健康局(本级)2024年4月22#凭证,新冠患者救治费用12498.66元,未见相关文件及具体补助人员领取签字。
2.宁安市路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4年11月29#凭证,报销职工垫付通行费共计82元;2024年10月21#凭证,报销职工垫付通行费22元,无相关佐证材料;2024年2月11#凭证,发放绩效考核工资福利11200.00元,无绩效批件;2024年6月19#凭证800元,购买办公用品没有申请单未附相应明细表及签收单据。共计12104.00元。
以上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的规定。
(七)未按照规定报销差旅费。
1.宁安市人民医院2024年9月29#凭证,使用出租车票据报销差旅费,涉及金额80元。
2.宁安市路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4年12月08#凭证,报销差旅费50元、2024年12月24#凭证,报销差旅费共计180元,均使用出租车票据报销,共计230元。
3.宁安市石岩镇中心卫生院2024年5月27#凭证,报销出租车金额30.00元;2024年6月43#凭证,报销出租车金额60.00元;2024年9月23#凭证,报销出租车金额45.00元,总计135.00元。
以上事项不符合《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的规定。
(八)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不规范。
1、宁安市路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4年5月12#凭证,差旅费报销单均未签公出审批单,共计1680.00元。
2.宁安市石岩镇中心卫生院2024年6月22#凭证,报销差旅费120元未见出差审批单。
以上问题违反了《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的规定。
(九)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
1.宁安市卫生健康局部分费用未按实际发生的经济内容计入相关科目。如:2024年3月25#凭证,支付物资运费5450.00元,系邮电费,账务处理记入“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费”;2024年5月12#凭证,支付软件维护费300.00元,系维修(护)费,账务处理记入“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费”;2024年5月16#凭证支付计划生育奖励金2880.00元,系奖励金,账务处理记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024年6月9#凭证,上缴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资金63200.00元,系医疗费补助,账务处理记入“商品和服务支出-专用材料费”;2024年12月44#凭证,支付差旅费2082.00元,系差旅费,账务处理记入“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费”。共计73912元。
2.宁安市人民医院2024年4月49#凭证,付贫困患者减免1868.00元,计入其他费用-其他支出科目;2024年7月10#凭证,付基层医生培训补助及医生讲课费、住宿费、材料费共计65000.00元,计入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024年10月28#凭证、2024年7月30#凭证,付2023年日常检查返款2169.00元、付医保自查自纠违规款270366.51元,计入其他费用-罚没支出。共计339403.51元。
3.宁安市石岩镇中心卫生院2024年6月23#凭证劳务费支出9750.00元,会计摘要不准确、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
以上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规定。
(十)未使用公务卡结算。
1.宁安市人民医院2024年9月29#凭证,差旅费报销共计2222.48元,未使用公务卡结算。
2.宁安市石岩镇中心卫生院部分出差住宿费未使用公务卡结算。2024年4月50#凭证,报销职工垫付自动水泵款930.00元;2024年11月9#凭证,报销到哈尔滨市出差住宿费350.00元;2024年12月27#凭证,报销到哈尔滨市出差住宿费842.00元,总计2122.00元。
以上事项不符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和《宁安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宁财联发〔2012〕19号)“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内容。……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等支出均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单笔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公务性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后,…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的规定。
(十一)原始凭证签章不完备。
1.宁安市卫生健康局签章不完备。抽查2024年5月6#凭证,报销差旅费6992.00元,报销单主管未审核签章;2024年5月1#凭证,新增乡镇卫生院彩钢房3980467.39元,固定资产备案表经办人未签章。共计3987459.39元。
2.宁安市石岩镇中心卫生院2024年6月45#凭证,下乡差旅费300元;2024年9月44#凭证,下乡差旅费360元,总计660.00元。记账凭证后附支出凭证,缺少领款人签章。
以上事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的规定。
二、国有企业发现问题
(一)记账凭证要素填列、会计凭证封面内容填列不完整。
宁安市益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6日第0049号凭证账凭证财务主管、记账、复核、出纳、制单、经办人等项均内容未填列或签章。2024年12月2本会计凭证封面会计、复核、装订人、日期等项内容未填列或签章。
以上事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二)原始凭证签章不完备。
宁安市益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4月30日0091#凭证,应付账款/宁安市华翠实业10740元,后附合同第十二条甲方、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项均无签字盖章。
以上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和本《采购项目供货合同》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公章后生效”的规定。
(三)会计科目核算不规范。
宁安市益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9月35#凭证,支付营城子林场农田路修复设备租赁费70000.00元、2024年9月36#凭证支付兴隆林场农田路修复设备租赁费95000.00,均以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金额共计165000.00元。
以上事项不符合《中华特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章第六十五条“(三)销售费用,是指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览费等费用。……”的规定。
(四)发票信息与银行回单缴款人名称不一致。
宁安市益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4月1日03#凭证发票开票人郝阳,银行回单缴款人为陈凤君,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乙方)为郝阳。
以上事项不符合《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的规定。
三、处理建议。检查组针对以上发现问题依法依规提出对被检查人的整改意见、建议。
(一)事业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根据《预算法》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2026年将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账表不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六章“2、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做到:(1)各种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衔接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数字应相互衔接。”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对账表不符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查找原因,及时调整有关账目,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确保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三)账务处理不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核算本单位的业务。
(四)发票信息与单位名称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对已取得的错误发票,需联系开票方作废/红冲,并重新开具正确名称的发票。并在今后工作中财务人员需严格审核发票信息(包括付款方名称、税号、交易内容等),确保“三留一致”(合同、资金、发票一致)。
(五)记账凭证要素、档案盒上的内容填列不完整。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善记账凭证格式设置,及时将记账凭证及凭证档案盒封面内容填列完整。
(六)记账凭证附件不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二十三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善记账凭证附件依据,对报账支出原始凭证不完整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补充完善相关原始凭证,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资金予以追回。
(七)未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根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和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对差旅费问题进行整改,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
(八)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不规范。
根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第三十条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完善出差审批制度,规范执行出差内部审批制度。
(九)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根据真实业务准确进行财务核算,能够调整会计科目的及时进行调账处理。
(十)未使用公务卡结算。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和《宁安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宁财联发〔2012〕19号)“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内容。……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等支出均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单笔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等公务性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善公务卡管理制度与流程,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凡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十一)原始凭证签章不完备。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加强财务审核工作,完善相关责任人签章,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内部控制流程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宁安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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