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中车哈尔滨车辆有限公司物流园区部分土地及地上构建筑物转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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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黑龙江 哈尔滨市 | 采购单位 | 中车哈尔滨车辆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 项目名称 | 中车哈尔滨车辆有限公司物流园区部分土地及地上构建筑物转让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转让方承诺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详情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的标的资产,并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产权”)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保证和承诺披露内容和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已了解并认真考虑了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5.涉及标的优先购买权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的要求,履行通知及征询优先购买权人的义务,保障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于因我方要求优先购买权人只能以场内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产生的风险及相应法律责任,由我方自行承担。
6.如交易资金涉及跨境结算的,我方承诺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若由于交易双方或转让标的原因造成交易价款无法划转等情形的,相关风险与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详情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的标的资产,并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产权”)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保证和承诺披露内容和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已了解并认真考虑了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5.涉及标的优先购买权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的要求,履行通知及征询优先购买权人的义务,保障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于因我方要求优先购买权人只能以场内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产生的风险及相应法律责任,由我方自行承担。
6.如交易资金涉及跨境结算的,我方承诺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若由于交易双方或转让标的原因造成交易价款无法划转等情形的,相关风险与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标的基本信息
| 标的名称 | 中车哈尔滨车辆有限公司物流园区部分土地及地上构建筑物转让项目 |
| 资产描述 | 标的资产为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8号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土地面积为120118.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0928.29平方米。 |
| 标的所在地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
| 共有情况 | 无 |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有租赁,无抵押等他项权利情况 |
标的详情
| 土地使用权 | |
| 土地证号 | 黑(2018)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159317号 |
| 土地面积 | 120118.50(平方米) |
| 使用年限 | 50(年) |
| 规划用途 | 工业用地 |
| 地址 | 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0号 |
| 土地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 |
| 已用年限 | 18(年) |
| 目前用途 | 工业用地 |
| 实物房产 | |
| 房产证号/不动产单元号 | |
| 建筑面积 | 40928.29(平方米) |
| 坐落位置 | 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0号 |
| 建筑结构 | 砖混/钢结构 |
| 目前用途 | 商业、仓储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中车哈尔滨车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0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虎健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0799289166Y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方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决策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哈尔滨公司挂牌转让双盛物流园一宗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批复 |
| 批准文号 | 中车股份战略函〔2026〕2号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6-01-27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否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不放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价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日17:00前完成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流程),受让申请手续的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完成受让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全部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及交易条件,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 2.本项目交易资金(保证金、诚意金或交易价款)的交纳仅接受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按本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资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 8110901012901892054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5.信息公告期内,(1)若征集到一个非优先购买权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由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组织该合格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在其《资产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报价,该报价为最终报价。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征询优先购买权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行权的,由优先购买权人以该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优先购买权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2)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的非优先购买权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采用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人及最高报价;另外,限时报价阶段结束,产生最高报价人后,竞价系统立即进入追加报价环节。最高报价人在该环节中拥有一次提高报价机会,加价幅度不受限制。最高报价人在追加报价环节中的最终报价视为本次网络竞价的最终报价。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征询优先购买权人是否行权,优先购买权人行权的,由优先购买权人以该最高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优先购买权人放弃行权的,由该最高报价人成为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支付服务费。受让方须将服务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2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7.1受让方须承诺已知悉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购房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适用于房产项目) 7.2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 7.3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信息披露公告、受让申请文件、竞价文件、竞价结果通知文件、交易合同等材料均是交易成交文件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实质性内容如有不一致的,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展示安排 | 本项目在挂牌期间接受现场踏勘,踏勘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15134565961(需提前电话预约)。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转让方有关现场踏勘的规定,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为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8号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具体范围详见备查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和测绘图),标的资产土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地上房屋建筑物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本次转让标的资产土地性质为作价出资(入股),证载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面积为120118.5平方米,地上房屋建筑物建筑总面积40928.29平方米,房屋建筑物主要建成于2010年至2020年之间,共计73项。另外,标的资产尚有部分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共计9项,主要包括围墙、道路、龙门吊基础等。 2.标的资产部分单体房屋建筑物存在跨宗地建设情况,本次处置的房屋建(构)筑物仅为宗地内部分,宗地外部分房屋建筑物所有权不属于转让方且未进行物理隔离及拆除;在转让方与标的资产承租方签订的资产接收协议中约定,承租方及相关方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自行完成标的资产涉及的宗地外建(构)筑物的拆除及场地清理工作,逾期未完成则视为放弃该类建(构)筑物的所有权。意向受让方应在尽职调查及现场踏勘时充分了解上述情况,并自行承担可能由此造成的法律风险及损失等。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标的资产尚有13处由次承租方建设的房屋建筑物尚未完成资产接收,受让方在尽职调查时应关注此问题,因此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标的资产目前正在出租中,租赁合同期限至2026年5月30日止,租赁合同已约定如标的资产完成转让,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另外,租赁合同中已约定“承租方有权对外转租,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上述租赁期限。”转让方无法保证标的资产是否存在超过约定租赁期限的转租行为及具体面积、金额等,意向受让方需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5.标的资产土地为原哈尔滨化工总厂划转至转让方,宗地内土壤可能存在被污染的情况,因转让方未进行开发建设,未进行土地污染调查和检测;如受让方后续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地污染调查和检测等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存在土地污染情况的,由受让方承担相关治理费用。 6.本次标的资产按现状交易。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对转让标的使用性能、外观不作保证。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房屋建筑物现状,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产权证书证载及测绘报告为准,不影响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成交后,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合同、拒付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转让。 7.转让方承诺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查封事项。 8.本项目地上部分房屋建筑物由现承租方建设,承租方将部分房屋建筑物纳入其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根据现承租方提供的情况说明,现承租方以其股权质押方式分别于2024年及2025年为其其他项目建设提供了融资担保,转让方暂无法判断上述情况对于本项目资产转让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及自行判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9.本次转让标的底价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受让方需按相应税率承担对应的税款;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及税款后开具发票,转让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5%。(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10.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为现场踏勘及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前,须对转让标的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在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意向受让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及转让方盖章的踏勘确认书(自行下载查阅)一份,作为受让申请的必备材料之一。转让方联系⼈:周先生,联系电话:15134565961;产权交易机构联系⼈:陈经理,联系电话:15210903400。意向受让方应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一旦参与报名,视作意向受让方对标的现状、公告信息等无异议。 11.本项目意向受让方需对项目产权状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签署保密承诺后),需结合标的资产产权状况自行了解国家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等政府部门关于不动产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的政策要求,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意向受让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使受让方不能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2.根据国家及黑龙江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资产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已书面通知标的资产现承租方本次转让事项,截至本次信息披露时点承租方未书面回复转让方放弃标的资产优先购买权。 1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转让方提交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其他事项以资产交易合同内容为准;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权属变更时间过长、新核定的权属证照标示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14.受让方在完成《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并在支付全部价款后30日内双方进行实物资产交付,现场签署《实物资产交付清单》,因受让方原因未按期交付,标的资产的意外毁损、灭失风险、安全风险等均由受让方负责。自交付或视为完成交付之日起,受让方对交易标的行使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交易标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灭失毁损及安全责任的风险承担。 15.标的资产在完成资产交付或视为完成交付之日起,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地上房屋建筑物被政府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6.标的资产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内部涉及的水、电、暖等能源供应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如原能源供应为从转让方接入的,则受让方应在完成资产交付或视为完成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市政供水、供电、供暖等能源的接入,如涉及费用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超过规定时间的,转让方有权切断供应。 17.转让方与受让方完成资产交接后,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现有承租方的后续租赁合同签订或清退工作,转让方不承担清退义务,由此造成的法律风险或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8.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部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如因转让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受让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的,可相应延长办理期限,具体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9.标的资产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 保证金交纳及处置方法 |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3900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17:00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和《资产受让须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在未违反相关规定及约定前提下,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将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保证金;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其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扣除相关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在网络竞价环节中(动态报价除外)各意向受让方均不进行有效报价的; (2)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不按照事先确定条件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3)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拒绝或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的; (4)法律法规、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公告和交易各方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
| 收款账号 |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901892054(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 转账备注:GR2026GD0001029 |
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公示附件 | 12.踏勘确认书.docx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sunmeng@gduaee.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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