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行政处罚决定书讷财行罚〔2026〕2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齐齐哈尔市 发布日期: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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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黑龙江 齐齐哈尔市 采购单位 讷河市六合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讷河市六合镇太和村、仁和村农业机械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齐齐哈尔千佛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9日我局接到讷河市六合镇人民政府报告关于齐齐哈尔千佛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黑龙江铭坤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这两家供应商在参与讷河市六合镇太和村、仁和村农业机械设备采购项目的过程中,存在上传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的IP地址相同问题;接到报告后,我局立即上报给主管领导,经领导批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由于你公司的错误行为,管理不到位借用黑龙江铭坤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资质参与讷河市六合镇太和村、仁和村农业机械设备采购这两个项目,导致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给这两个项目造成不良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追究法律责任。(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有讷河市六合镇人民政府的情况报告,以及齐齐哈尔千佛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黑龙江铭坤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关于同一IP地址的情况说明》等佐证材料。
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2023〕27号)附件2中第13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从轻处罚情形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罚款数额为人民币7345元。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以银行汇款方式缴入以下指定银行账户,并将银行缴费回单送交黑龙江省讷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讷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
收款人账号:08107101040001313
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讷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进行公示,你公司有权自公示之日起三个月后,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进行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讷河市财政局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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