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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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黑龙江 佳木斯市 | 采购单位 | 佳木斯市政府采购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抚远市义务教育学校多功能教室软硬件设备采购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抚财决【2026】3号
投诉人:哈尔滨路信佳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54号二层
被投诉人:佳木斯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市本级长安西路820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抚远市义务教育学校多功能教室软硬件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30883]JMSC[CS]20260001采购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1.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适用依据错误,以国库司非规范性文件否定招标文件正式条款,作出不予支持的决定,行政行为违法。
2.被投诉人前后表述自相矛盾,自认招标文件引用依据错误后单方判定“不影响中标结果”,该认定缺乏法律授权与事实依据,属于滥用职权。
3.被投诉人无视招标文件公开约定,非法剥夺我司依法享有的质疑权利,采购流程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与我司合法权益。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说明。
关于投诉事项1、2、3。经核实,在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约定条款: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十条:询问和质疑中第37.2条款: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包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磋商文件提出文件质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可以对该项⽬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仅可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提出质疑。据此,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3成立。请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予以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抚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抚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远市财政局
2026年6月3日
抚财决【2026】3号
投诉人:哈尔滨路信佳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54号二层
被投诉人:佳木斯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市本级长安西路820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抚远市义务教育学校多功能教室软硬件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30883]JMSC[CS]20260001采购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1.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适用依据错误,以国库司非规范性文件否定招标文件正式条款,作出不予支持的决定,行政行为违法。
2.被投诉人前后表述自相矛盾,自认招标文件引用依据错误后单方判定“不影响中标结果”,该认定缺乏法律授权与事实依据,属于滥用职权。
3.被投诉人无视招标文件公开约定,非法剥夺我司依法享有的质疑权利,采购流程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与我司合法权益。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说明。
关于投诉事项1、2、3。经核实,在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约定条款: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十条:询问和质疑中第37.2条款: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包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磋商文件提出文件质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可以对该项⽬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仅可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提出质疑。据此,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3成立。请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予以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抚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抚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远市财政局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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