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3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鹤岗市 发布日期: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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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黑龙江 鹤岗市 采购单位 鹤岗市东山区民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东山街道养老服务站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编号:[230406]HGZC[GK]20260001,包号:1                                
二、项目名称:东山街道养老服务站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省自由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鹤岗市工农区昌盛小区东6号楼12室
被投诉人1:鹤岗市名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昌盛路20委供销商城二期135室
被投诉人2:鹤岗市东山区民政局
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东山路1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鹤岗市名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就采购包1品目号1-8(其他室内装具,6个餐桌及配套椅子24个)所填报、提供的产品“生产厂家”为“霸州市琳轩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己注销,属于提供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材料,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其投标应被认定为中标无效,中标结果应予重新审查。投诉事项2:鹤岗市东山区民政局于2026年6月22日作出的质疑答复错误,未审查“是否构成虚假材料"核心问题,转移法律焦点,回避中标单位投标行为真实性问题。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此投诉成立的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投诉事项2予以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
   
            
                             鹤岗市东山区财政局
                                                        2026年 7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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