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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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黑龙江 大兴安岭地区 | 采购单位 |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水务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大兴安岭地区补充完善水预算计量监测设施及适应性节水改造工程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
黑龙江省速通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6年9月18日就“大兴安岭地区补充完善水预算计量监测设施及适应性节水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32799]DC[GK]20260012,采购包1)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函》,我单位于2026年9月18日收到后,立即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行业专家对质疑 函、采购需求和现行政府采购规定进行核查,结合专家核查结果,现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经核查,现有评分标准已经明确评价内容、分值上限和扣分幅度,不属于仅以“优、良、中、差”或者横向比较方式评分的情形。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质疑事项概述
你公司认为,采购文件综合评分表中的售后服务保障方案、供货保障方案、人员配置方案和培训方案属于可量化事项,但现有评分标准未设置客观判定条件,存在未细化、未量化情形,请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补充细化量化标准并发布更正公告。
二、采购文件相关事实
经核查,本项目为货物类公开招标项目,采购包1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部分56分、商务部分14分、价格部分30分。本次质疑涉及的四项方案类评审因素合计25分,采购文件均标注为主观评审因素。
售后服务保障方案满分10分,列明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保障方案、售后维保方案、紧急故障处理预案、计量设施数据到报率保障方案五项内容,每缺失一项扣2分;供货保障方案满分6分,列明供货日期保障、产品运输、产品安装调试三项内容,每缺失一项扣2分;人员配置方案满分6分,按照组织架构、项目总负责人、安装调试负责人、运维负责人及岗位职责说明的完整程度设置6分、4分、2分、0分四档;培训方案满分3分,列明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培训内容三项,每缺失一项扣1分。有关方案另设与项目实际不符、逻辑矛盾或者前后不一致的扣分规则。
三、质疑答复
(一)“细化、量化”不等同于所有评审因素只能采用证书有无或者纯数字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要求,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分值设置应当与量化指标相对应。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使投标人能够从采购文件中预见评价对象、得分条件和扣分后果,防止评审人员脱离采购文件任意评分;并未规定所有评审因素只能采用“有证得分、无证不得分”的二元标准。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明确提及“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并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协商评分,说明主观评审因素本身并非当然禁止,关键在于其是否与采购需求相关、是否列明评价内容和分值规则,以及评审成员是否独立评分。
(二)四项方案的评价对象和基本分值已经逐项列明
本项目没有采用“总体较好得高分、一般得中分、较差得低分”等笼统表述。售后服务保障方案将10分对应五项具体内容,每项2分;供货保障方案将6分对应三项具体内容,每项2分;培训方案将3分对应三项具体内容,每项1分。是否包含相应内容,可以直接依据投标文件书面文本核验,缺项数量与扣分值具有固定对应关系。人员配置方案也明确要求提供项目组织架构、项目总负责人、安装调试负责人、运维负责人及岗位职责说明,并根据提供内容的完整程度设置6分、4分、2分和0分四档,不存在由评审人员在任意分值区间内自行确定得分的情形。
(三)四项方案与本项目履约目标和采购需求直接相关
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DN15至DN600超声波水表、RTU远程终端单元及其安装调试,要求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合同约定建设任务,并设置六年免费运维、7×24小时技术支持、一般故障和重大故障响应处理时限、备用计量仪表替换以及至少三组技术工作小组同步实施等要求。售后服务、供货组织、人员配置和培训安排直接关系设备能否按期安装调试、持续传输数据和完成后续运维,属于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所列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可评审事项。
(四)“与项目实际不符、逻辑矛盾”等扣分内容并非脱离采购文件进行横向比较
采购文件所称“本项目实际情况”,可以依据已经公开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标的种类、供货地点、履行期限、安装调试任务、六年运维期限、故障响应时限和人员组织要求等客观内容进行核验;“逻辑矛盾、前后不一致”则以同一投标文件内部是否存在相互冲突的书面表述为判断对象。相关条款同时规定了每发现一处的固定扣分值和扣分上限,不要求评审人员对不同投标方案进行优劣排序,也未授权评审人员另行创设评分标准。评审时仍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由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审慎评分,并对异常评分依法复核。
(五)质疑函关于“无法量化的内容不能打分”的论证不足以证明本项目四项评分违法
你公司援引的法规确立了评审因素细化、量化以及分值对应原则,但并未证明本项目四项评分仅以无法核验的“优、良、中、差”作为判定标准。现有评分条款已经将方案拆分为可核对的组成项目,并规定固定分值、固定扣分幅度和最高扣分限额。仅因评价过程中需要结合项目需求和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专业判断,不能当然认定该评审因素违法或者未量化。
四、处理结论
综上,本项目四项方案类评审因素均与采购标的质量、实施组织和履约保障直接相关,采购文件已列明评价内容、分值和扣分规则。质疑函关于上述评分项未设置客观判定条件、属于违法未量化的主张,与采购文件实际内容不符,现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质疑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五、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本项目采购需求及综合评分表。
六、投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水务局
2026年9月20日
黑龙江省速通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6年9月18日就“大兴安岭地区补充完善水预算计量监测设施及适应性节水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32799]DC[GK]20260012,采购包1)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函》,我单位于2026年9月18日收到后,立即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行业专家对质疑 函、采购需求和现行政府采购规定进行核查,结合专家核查结果,现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经核查,现有评分标准已经明确评价内容、分值上限和扣分幅度,不属于仅以“优、良、中、差”或者横向比较方式评分的情形。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质疑事项概述
你公司认为,采购文件综合评分表中的售后服务保障方案、供货保障方案、人员配置方案和培训方案属于可量化事项,但现有评分标准未设置客观判定条件,存在未细化、未量化情形,请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补充细化量化标准并发布更正公告。
二、采购文件相关事实
经核查,本项目为货物类公开招标项目,采购包1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部分56分、商务部分14分、价格部分30分。本次质疑涉及的四项方案类评审因素合计25分,采购文件均标注为主观评审因素。
售后服务保障方案满分10分,列明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保障方案、售后维保方案、紧急故障处理预案、计量设施数据到报率保障方案五项内容,每缺失一项扣2分;供货保障方案满分6分,列明供货日期保障、产品运输、产品安装调试三项内容,每缺失一项扣2分;人员配置方案满分6分,按照组织架构、项目总负责人、安装调试负责人、运维负责人及岗位职责说明的完整程度设置6分、4分、2分、0分四档;培训方案满分3分,列明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培训内容三项,每缺失一项扣1分。有关方案另设与项目实际不符、逻辑矛盾或者前后不一致的扣分规则。
三、质疑答复
(一)“细化、量化”不等同于所有评审因素只能采用证书有无或者纯数字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要求,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分值设置应当与量化指标相对应。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使投标人能够从采购文件中预见评价对象、得分条件和扣分后果,防止评审人员脱离采购文件任意评分;并未规定所有评审因素只能采用“有证得分、无证不得分”的二元标准。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明确提及“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并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协商评分,说明主观评审因素本身并非当然禁止,关键在于其是否与采购需求相关、是否列明评价内容和分值规则,以及评审成员是否独立评分。
(二)四项方案的评价对象和基本分值已经逐项列明
本项目没有采用“总体较好得高分、一般得中分、较差得低分”等笼统表述。售后服务保障方案将10分对应五项具体内容,每项2分;供货保障方案将6分对应三项具体内容,每项2分;培训方案将3分对应三项具体内容,每项1分。是否包含相应内容,可以直接依据投标文件书面文本核验,缺项数量与扣分值具有固定对应关系。人员配置方案也明确要求提供项目组织架构、项目总负责人、安装调试负责人、运维负责人及岗位职责说明,并根据提供内容的完整程度设置6分、4分、2分和0分四档,不存在由评审人员在任意分值区间内自行确定得分的情形。
(三)四项方案与本项目履约目标和采购需求直接相关
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DN15至DN600超声波水表、RTU远程终端单元及其安装调试,要求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合同约定建设任务,并设置六年免费运维、7×24小时技术支持、一般故障和重大故障响应处理时限、备用计量仪表替换以及至少三组技术工作小组同步实施等要求。售后服务、供货组织、人员配置和培训安排直接关系设备能否按期安装调试、持续传输数据和完成后续运维,属于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所列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可评审事项。
(四)“与项目实际不符、逻辑矛盾”等扣分内容并非脱离采购文件进行横向比较
采购文件所称“本项目实际情况”,可以依据已经公开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标的种类、供货地点、履行期限、安装调试任务、六年运维期限、故障响应时限和人员组织要求等客观内容进行核验;“逻辑矛盾、前后不一致”则以同一投标文件内部是否存在相互冲突的书面表述为判断对象。相关条款同时规定了每发现一处的固定扣分值和扣分上限,不要求评审人员对不同投标方案进行优劣排序,也未授权评审人员另行创设评分标准。评审时仍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由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审慎评分,并对异常评分依法复核。
(五)质疑函关于“无法量化的内容不能打分”的论证不足以证明本项目四项评分违法
你公司援引的法规确立了评审因素细化、量化以及分值对应原则,但并未证明本项目四项评分仅以无法核验的“优、良、中、差”作为判定标准。现有评分条款已经将方案拆分为可核对的组成项目,并规定固定分值、固定扣分幅度和最高扣分限额。仅因评价过程中需要结合项目需求和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专业判断,不能当然认定该评审因素违法或者未量化。
四、处理结论
综上,本项目四项方案类评审因素均与采购标的质量、实施组织和履约保障直接相关,采购文件已列明评价内容、分值和扣分规则。质疑函关于上述评分项未设置客观判定条件、属于违法未量化的主张,与采购文件实际内容不符,现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质疑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五、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本项目采购需求及综合评分表。
六、投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水务局
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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